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山东省医务系统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保障并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医院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编职工,与本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忠诚党的卫生健康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4.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代表构成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领导和工会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青年职工、劳模(先进工作者)和非事业编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同时考虑民主党派代表。
(三)代表任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院内调换工作时,可保留本届代表资格。调离本院者注销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予补选。
(四)代表选举
由职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被选人获得选举单位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第六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代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检查和督促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七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模范执行医德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努力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要求,做好群众的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职代会上不具备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确定。
第十条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一条职代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职代会主席团的产生及任务:
(一)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代会的正式代表;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医院党、政、工等主要领导干部;
(三)职代会主席团人选应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征得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同意,提交代表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职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大会组织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表决产生。
第十二条职代会议题应当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医院工会提交医院研究决定,并提交职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职代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职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职代会负责。
第十五条以党总支为单位成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正、副团长主持代表团活动,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讨论大会报告、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二)组织代表征求群众意见,提出提案;
(三)组织代表向职工传达职代会精神,贯彻大会决议;
(四)组织代表完成大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职权
第十六条职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医院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人力资源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方案和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医院管理机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职工的集体福利和职工住房分配办法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党委统一部署下,参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十七条院长一般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医院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医院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职代会委托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请党委批准召开大会;
(二)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维护他们的民主权利,受理他们的申诉;
(四)负责职代会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定期向医院党委汇报职代会工作情况,并向行政通报;
(六)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医院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划拨活动经费,并承担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医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7日印发的《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齐鲁医院工字〔2014〕4号)同时废止。